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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男子在正规超市里买了把水果刀,看着挺方便的就给挂在了钥匙链上,然后就被便衣警察在街上拦住,进而给拘留了三天。警察说了,这玩意儿属于管制刀具,这么挂着就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我的古董收藏专项是“东亚古董兵器”,哪一把拎出来都是管制刀具定义的范围,那可都是实战兵器,带尖的、带刃的、带钩的全有,对这方面的相关规定比较关注。看到这条新闻后专门找了一下图片,发现这位仁兄可能是从来不知道管制刀具的定义,买了一把带有自锁装置的小刀。自锁装置就是指那种卡子,不摁某个特定的地方,刀刃就不能回收、一直可以处于开启状态的东西。实际上从我找到的图片看,那是一把被业内称为战术折刀的东西。
关于管制刀具还有很多其他规定,比如说尖部角度不能小于多少、刀身长度不能长过多少等等。这么说吧,您到您家里的厨房去看看,如果您买的是那种成套的菜刀,其中必然有几把属于管制刀具的范畴,而很多水果刀也属于管制刀具。从某种意义上说,如果真的想找你麻烦的话,警察到你家里都能随时找到“证据”,哪怕是你当时正在用这个证据。当然,目前还没有这种案例,而这位遭受无妄之灾的仁兄怕是凑巧撞在枪口上了。
这件事的重点有两处。
首先,作为一个普通人,很少有人能够具备足够的刀具知识,在我们的印象里,只要是在正规超市或者商场里买到的就全部是合法物品,而且由于我国禁枪禁刀,能够在商场销售的应该只是生产生活用品才是,专业刀具应该去专业的商店买,谁也不会想到在普通商场里会买到违禁品。
但从此事的处理结果来看,出售此刀具的商家没有受什么处罚,而不知情的购买者倒是拘留了三天。对此我们当然有疑问,毕竟作为消费者不可能全知全能,只能按照常理来推断这不应该是违禁品。卖者无事,买者犯法,不知道算是个什么道理。
其实如果一个人真的携带管制刀具打算做点儿什么,大概是不会这么堂而皇之地挂在钥匙链上,而且作为一个对街头格斗稍有了解的人可以给大家讲个故事:某天在饭桌上遇到一位美女,从包里拿出一个带斜切面的金属棒,说这个是自己的防身武器,在机场安检都没事。我一看,这分明就是江湖上所说的“断竹”,具有极高的杀伤力,但没人会在第一眼认为这是武器,除非您是行家。
另外一点值得关注的地方在于,这种处罚虽然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但是否有过重的嫌疑?我们知道,这样的小事并非一定要拘留才行,既然此人并无前科,也出示了正当购买的票据,如果违反了相应规定而他本人并不知道,也没有造成任何可见的后果,原本应该教育一下释放,所起到的作用与拘留没有什么区别。
所以,这种过于“严格”的执法在严格意义上说属于警察权力的滥用,也是社会资源的滥用,我们的执法精神应该是纠错与预防犯罪,而不是看见某人有个没有造成后果的无心之失就兴奋地扑上去。那是看见肉骨头,不是真正的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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