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冤假错案就会毁掉一个家庭、毁掉一个人的一生,是任何赔偿、补偿都无法弥补的。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对小家庭来说,天就塌下来了。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日前撰文谈冤假错案,文中有段落提到了“在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等案件中,审判法院可以说功大于过,否则人头早已落地”的观点,经媒体报道转载后,引发舆论一片哗然。
浙江叔侄案只是众多冤假错案中的一例。
最近,随着媒体曝光“以强奸致死案服刑近10载的浙江张高平再审宣判无罪”、“河北女子蒙冤被关10年无罪判决后仍被关20个月”等案件,让人不免想起在中国的法治史上,那一个个寂寞的名字:聂树斌、佘祥林、呼格吉勒图、杜培武、赵作海……
我们多么希望这个名单不要那么长,因为他们或被冤杀,或幸免于难但多年的牢狱之灾让他们身心俱受重创。世上有万千蒙冤者,被不公平审判而入狱的冤屈者,也许是最不幸的蒙冤者,因为“法治的目的,是增加公众的安全感,让他们对未来有更稳定的预期”,但法律却成了加诸他们身上的斧钺。
有一个人尤须被提及:聂树斌。如果不被冤杀,1974年生人的河北聂庄村人聂树斌今年虚岁40,已届不惑之年。可惜他的生命只走过21个年头——1995年因被判故意杀人、强奸罪而处决。10年后的2005年,真凶王书金落网并供述了被错按在聂树斌身上的强奸杀人案,而聂树斌已经化作累累白骨。假如,假如的话,如果当初坚持疑罪从无,聂树斌们何以成为冤魂?
有句话说得好,一个冤假错案就会毁掉一个家庭、毁掉一个人的一生,是任何赔偿、补偿都无法弥补的。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对小家庭来说,天就塌下来了。
正所谓人死不能复生,聂树斌被冤杀了,再多的钱也告慰不了他的苍老父母,再诚恳的道歉也挽回不了他的年轻生命,何况迄今为止聂树斌仍未沉冤昭雪。当聂树斌年迈的母亲哀嚎奔走时,谁不动容?
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但如若始终姗姗来迟就是非正义,因为生命耗不起,公理等不起,世道人心伤不起。与其等待迟来的正义,不如一开始就别制造不义,换言之,就别炮制冤假错案。
先得承认,冤假错案很难完全杜绝,即便发达如美国也有冤假错案,权威统计显示,美国死刑案件无辜者被错判死刑的比率为5%。古今中外,只要有案件也许就可能有冤假错案。杜绝不了冤假错案,但可以减少冤假错案。何以减少?必须坚持疑罪从无,必须杜绝刑讯逼供,必须祛除有罪推定。可以说,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都有刑讯逼供的因素在。
比如张高平叔侄称曾被逼供七天七夜。也许张高平在所有的刑讯逼供中不是最惨的一个,但那些惨烈的刑讯逼供,已经让无数清白的人乖乖认罪,则是不争的事实。减少冤假错案,就须杜绝刑讯逼供。
其实,无论《刑事诉讼法》还是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皆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早在60年前的1953年,当时的公安部就提出不得刑讯逼供。但在现实中,刑讯逼供很难绝止。究其因,一些人认为不刑讯逼供就拿不到证据,不刑讯逼供就不能快速破案,不刑讯逼供就不能捞取政绩……刑讯逼供大行其道还与违法成本过低,以及辩护律师不在场、审讯时不全程录像有关。
减少冤假错案,就须推崇疑罪从无。一旦疑罪从无,就可能出现坏人逃脱制裁的状况。不少人认为“绝不能放过一个坏人”,这种观念根深蒂固,实际上,不可能所有的命案都能侦破,一项统计显示,我国刑事案件破案率只在30%左右,发达国家也不高。破不了案,就可能让凶手逃脱法律惩处,即便抓住了嫌犯,但没有确凿证据也不能定罪,因此,就应该承认破不了、抓不到、诉不了、判不了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该撤案的撤案、该不起诉的不起诉、该判无罪的判无罪。
减少冤假错案,还需确保司法独立。赵作海冤案是如何生成的?离不了政法委的所谓“协调”,赵作海不是杀人凶手,但2002年8、9月间,河南商丘市委政法委第二次就赵作海案召开协调会,经过协调,赵作海案就具备了起诉条件。何其荒诞!法院本应该独立审判,政法委为何横插一杠子?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如果政法委过度介入,法院如何独立审判?
减少冤假错案,还需要建立严格的纠错机制。张高平洗冤,有个检察官功不可没,这就是新疆石河子市检察院检察官张飚。张飚在查看张高平的案卷时发现能直接证明他们叔侄杀人的证据特别少,大量的是间接证据。证据链不太完整,有欠缺,DNA检测也有问题。于是多次写信给浙江方面,反映了五六次之多,如果对张飚的第一封信,浙江方面就重视,张高平叔侄也许不会坐那么久的牢了。
此外,还应该在透明公开上下工夫。刑事审判要适应时代要求,注重司法全过程的公开,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审判秘密、个人隐私以及重大商业秘密,就应当及时主动公布真相,让公众用心中的那杆秤去衡量和评判。在现实中,有的人蒙冤了,他们反抗,有强烈的洗冤冲动,比如张高平叔侄,有的则认命了,这何其悲哉,如果扩大信息透明度,势必减少冤假错案,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十八大第一次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写入行动指南,如何理解这背后的深刻内涵,如何提升执法的公信和权威,如何避免和减少冤假错案?这每一个问题都深刻而沉重。
“每一个判例,都可能为法律信仰加一块基石;每一次失误,都可能成为信仰崩塌的链条。人们不仅要求实体公正,也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公正,更要求及时的正义。”减少乃至冤假错案,兹事体大!法律,应该让人民信赖,让人民依靠。正义,不仅应当得以实现,而且当以人们看得见、能认同的方式实现,更不应总是姗姗来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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